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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相对人名称: 清远市清新区太和镇龙一腾商行
行政相对人类别: 个体工商户
行政相对人代码: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工商注册号 组织机构代码 税务登记号 事业单位证书号 社会组织登记证号
92441803MA552DJ59G
法人代表姓名: 余细兰
法定代表人证件类型: 身份证
法定代表人证件号码: 441802********0227
证件类型:
证件号码: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清新烟处[2023]第16号
违法行为类型: 未在当地烟草专卖批发企业进货
违法事实: 2023年3月30日12时20分,广东省清远市清新区烟草专卖局执法人员温飞洪、吴文臻联合清远市公安局清新分局公安民警经出示证件、表明身份后依法对停靠于清远市清新区太和镇望湖路1号中海阅湖花园6号楼首层商铺01门前的车牌号为粤RFX273的柳州五菱小型厢式货车进行检查,发现该车装有涉嫌违法经营的卷烟,由于现场环境复杂,清点难度大,经司机钟俊杰同意,在公安民警见证下,我局将涉案卷烟转移至清远市清新区烟草专卖局一楼大厅进行清点。清点工作于当天15时34分开始,执法人员在车内发现下列卷烟:钻石(硬特醇)75条、天下秀(金)25条、红金龙(软虹之彩)75条、黄山(新一品)25条、哈德门(纯香)5条、双喜(硬经典1906)10条、利群(新版)10条、双喜(硬金五叶神)10条、双喜(花悦)3条、钻石(硬红)2条、利群(长嘴)3条、庐山(新)15条,合计12个品规258条。经我局执法人员初步判断,以上查获的部分卷烟非本店码段、部分卷烟32位码被人为刮损,无法识别。经询问司机钟俊杰,该批国产卷烟属于余细兰所有,余细兰持有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许可证号441803101787),在清远市清新区太和镇笔架路43号雅居苑E栋(雅涛居)首层13#(室内经营I)经营“清远市清新区太和镇龙一腾商行”,同时无法提供上述卷烟合法有效的来源证明,其行为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二款,为进一步调查取证,我局依法将该批卷烟作证据先行登记保存(证据先行登记保存通知书编号:44RD0001019及物品清单(NO.QX0000398)。
处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第五十六条
处罚内容: 处以该批未在当地烟草专卖批发企业进货的卷烟进货总额人民币壹万肆仟玖佰贰拾伍元(¥14925.00元)10%的罚款,即罚款人民币壹仟肆佰玖拾贰元伍角(¥1492.50元)。
罚款金额(万元): 0.14925
没收违法所得、 没收非法财物的金额:
暂扣或吊销证照名称及编号:
处罚决定日期: 2023-06-02
处罚有效期: 2099-12-31
公示截止期: 2026-06-02
处罚机关: 广东烟草清远市有限公司清新区分公司
处罚机关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441803669853312H
数据来源单位: 广东烟草清远市有限公司清新区分公司
数据来源单位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441803669853312H
备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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运行管理:清远市清新区综合政务服务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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