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印发《关于在行政管理事项中使用信用记录和信用报告的实施办法》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4-02-26    来源:清远市发展和改革局    字体:[ ]

清远市“两建”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文件

清两建办﹝2014﹞2号

 

 印发《关于在行政管理事项中使用信用记录和信用报告的实施办法》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各单位,中央、省驻清有关单位:

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将《关于在行政管理事项中使用信用记录和信用报告的实施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执行中遇到的问题,请径向市发展和改革局反映。

 

 
   

                 清远市“两建”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2014年2月24日

关于在行政管理事项中使用信用记录和信用报告的实施办法

 

第一条[依据]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市委市政府关于加强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营造国际化、法制化营商环境的部署,切实推动我市各级政府、各相关部门在行政管理事项中使用市场主体信用记录和信用报告,根据《征信业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631号)和《国家发展改革委 人民银行 中央编办关于在行政管理事项中使用信用记录和信用报告的若干意见》(发改财金[2013]920号)文件精神,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社会信用市场主体类别] 本实施办法所指的社会信用市场主体类别包括政府(政府部门)、企业、事业单位、社会组织和个人五大类。

第三条[社会信用市场主体信用记录] 社会信用市场主体信用记录是市场主体在社会活动中形成的反映市场主体信用状况的信息,既包括存在于政府各部门内因政府行政管理而产生的关于市场主体的各类信用信息记录,也包括各类依法设立的征信机构依托来自某一渠道或社会各方,按一定标准和指标进行评价之后所形成的关于社会信用市场主体的信用信息记录或信用报告。

第四条[信用信息采集目的] 政府和依法成立的征信机构依法采集个人、企业、事业单位、政府及其他社会组织的信用信息,建立完善社会信用市场主体信用记录系统和信用信息数据库,提供专业化的征信服务。

第五条[信用信息采集主体]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级职能部门依据相关法律法规,依法归集、整理市场主体信用信息,建立市场主体信用记录档案。在我市备案的、依法设立专门从事个人和企业及其他组织信用征信的征信机构根据政府授权,依法采集和使用本市各类社会信用市场主体的信用信息。

    第六条[信用信息数据交换]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和市级职能部门按相关要求对所辖的信用信息进行汇总整合,确保信用信息传递的准确性、及时性和完整性,并与市级公共信用信息平台进行信用数据交换。要推进市级公共信用信息管理系统与省级公共信用信息管理系统的信用信息对接与数据交换。

    第七条[信用信息数据互通共享] 市直职能部门与县级职能部门要进一步完善自身业务系统,加大本部门信用信息整合与共享力度,市直有关职能部门要加强与省直相关职能部门的信用信息对接和数据交换。市直各职能部门要结合市政务信息化工程建设,完善行业信用信息记录,加快推进行业内信用信息互通共享。

第八条[率先应用领域] 政府各部门率先在政府采购、招标投标、公共资源交易、行政审批、市场准入、资质审核、公司注册登记、人大代表和政协委员资格认定等行政管理事项中,依法要求相关社会信用市场主体提供由第三方信用服务机构出具的信用记录或信用报告。加强协同配合,推动形成信用记录和信用报告跨部门、跨区域应用的联动机制。

第九条[重点应用领域] 加快建立完善食品药品安全、环境保护、产品质量、医疗卫生、工程建设、股权投资、融资担保,以及保障房申请、农民专业合作社和行业协会(商会)等关系到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经济健康发展和社会和谐稳定的重点领域的社会信用市场主体信用信息记录,疏通信用信息来源渠道,推动其信用信息记录(报告)的应用。

第十条[信用服务市场培育] 大力培育信用服务市场,发展专业征信机构,对外提供专业化的征信服务。有序推进信用服务产品创新,依法推进征信机构与政府部门之间的信用信息交换与共享,依法提供符合社会各种需求的信用记录和信用报告。

第十一条[信用服务市场监管] 加强对征信机构的监管,促进征信机构规范发展。健全征信机构及其从业人员信用记录,突出强调征信机构的自身信用建设,确保征信机构出具的相关市场主体信用记录和信用报告真实、可信。

    第十二条[部门责任] 各县(市、区)政府、各相关部门要根据履职需要,对守信者,探索实行优先办理、简化程序、减免相关费用等激励政策;对失信者,结合失信类别和程度,严格落实失信惩戒制度。要明确信用记录(报告)的主要内容和应用规范,完善信用信息应用流程,建立健全信用信息(报告)使用管理制度。

第十三条 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施行。

第十四条 本办法由市发展和改革局负责解释。

 

公开方式:依申请公开

清远市“两建”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2014年2月26日印发

附件下载:印发《关于在行政管理事项中使用信用记录和信用报告的实施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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