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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相对人名称: | 清远市清新区浸潭镇健宏药店 | ||||||||||||
行政相对人类别: | 法人及非法人组织 | ||||||||||||
行政相对人代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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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人代表姓名: | 黄秋婵 | ||||||||||||
法定代表人证件类型: | 身份证 | ||||||||||||
法定代表人证件号码: | 450421********3562 | ||||||||||||
证件类型: | |||||||||||||
证件号码: | |||||||||||||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 清新市监处罚[2024]05005号 | ||||||||||||
违法行为类型: | 《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九十八条第一款和第三款第(五)项、《药品经营和使用质量监督管理办法》第四十二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五十七条 | ||||||||||||
违法事实: | 销售超过有效期的药品 | ||||||||||||
处罚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一百一十七条第一款、《药品经营和使用质量监督管理办法》第七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一百三十条 | ||||||||||||
处罚内容: |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一百一十七条第一款“生产、销售劣药的,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药品和违法所得,并处违法生产、销售的药品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的罚款;违法生产、批发的药品货值金额不足十万元的,按十万元计算,违法零售的药品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按一万元计算;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直至吊销药品批准证明文件、药品生产许可证、药品经营许可证或者医疗机构制剂许可证。”的规定,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销售劣药的违法行为,并决定处罚如下:1、没收超过有效期的药品鹿角胶7块;2、没收违法所得人民币壹拾陆元(¥16);3、罚款人民币壹拾万元(¥100000)。依据《药品经营和使用质量监督管理办法》第七十一条“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药品经营企业未按本办法第三十八条、第三十九条、第四十条、第四十二条第三款规定履行购销查验义务或者开具销售凭证,违反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的,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按照《药品管理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给予处罚。”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一百二十六条“除本法另有规定的情形外,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药品生产企业、药品经营企业、药物非临床安全性评价研究机构、药物临床试验机构等未遵守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药物非临床研究质量管理规范、药物临床试验质量管理规范等的,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的规定,对当事人未开具销售凭证的违法行为,责令立即改正,给予警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一百三十条“违反本法规定,药品经营企业购销药品未按照规定进行记录,零售药品未正确说明用法、用量等事项,或者未按照规定调配处方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吊销药品经营许可证。”的规定,对当事人未做药品完整购销记录的违法行为,责令改正,给予警告。 | ||||||||||||
罚款金额(万元): | 10.0 | ||||||||||||
没收违法所得、 没收非法财物的金额: | 0.0072 | ||||||||||||
暂扣或吊销证照名称及编号: | |||||||||||||
处罚决定日期: | 2024-04-29 | ||||||||||||
处罚有效期: | 2099-12-31 | ||||||||||||
公示截止期: | 2027-04-29 | ||||||||||||
处罚机关: | 清远市清新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
处罚机关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11441803MB2C37537P | ||||||||||||
数据来源单位: | 清远市清新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
数据来源单位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11441803MB2C37537P | ||||||||||||
备注: |
主办:清远市清新区人民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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